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收入与成本处理
2018-08-23 来自: 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190
近日,笔者接到某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相关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处理。后来该公司将研发的样品进行销售,与之对应的收入和成本该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