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22  来自: 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25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豫会协〔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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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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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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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规范行业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以及社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相关规定、准则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投诉、举报。

第二章 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三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应予受理: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的行为;

(二)涉嫌违反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及其他行业自律制度的行为;

(三)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四)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

(一)不属于行业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之间个人纠纷、分配矛盾等;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监察纪检等部门已介入调查或已推进相关程序等);

(三)投诉、举报事项正由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四)投诉对象不明、具体事实不清的;

(五)事实不清、材料不充分的匿名投诉举报。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同时提供投诉、举报事项的书面材料及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则的相关证据,省注协不支持无相关事实、证据证明的诬告陷害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不提供证据的举报不予受理。

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应载明或述明以下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真实名称、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举报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举报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有授权代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举报对象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或违反行业管理制度执业行为的具体内容;

(四)被投诉举报对象违法违规的具体时间;

(四)权益有无受到侵害的说明;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线索。

投诉举报人应保证递交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省注协接到投诉举报后,由专人登记,初步审查投诉事项及相关支持性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对不属于省注协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作充分登记并建议投诉人向其它有权部门投诉、举报。

受理过程中,省注协可视情况要求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提供补充性证据或说明。

第七条  省注协监管部为投诉举报具体受理机构,负责接待来电来访、受理登记。

第八条  省注协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属受理范围,省注协根据职权范围展开调查;如不属受理范围,省注协可选择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形式向相关当事人作出反馈。

第九条  对已经调查处理终结的举报案件,投诉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省注协不予受理。

第三章 投诉举报调查实施

第十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应组织调查人员落实、编写调查报告,提交省注协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其中涉及各地市的投诉举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调查。但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投诉、举报,由省注协直接负责调查。

第十一条 负责论证调查报告的省注协技术委员会,就投诉事项的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形成论证意见并出具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四)严格为投诉举报人保密,除向其他有权机关提供外,不得泄漏投诉、举报人的身份、单位及其他个人信息;(五)保守调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六)与投诉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情况下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移交机关。

第十四条  在调查过程中,省注协应重视协调工作,对性质不严重、不需要处罚处理的问题和事务所间、事务所内部矛盾应以协调为主,讲明政策,化解矛盾,切实发挥协会的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阻扰或拒绝注协的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落实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的,经提醒或敦促仍不改正的,省注协根据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惩戒。

第四章 投诉举报调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六条  省注协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调查结果表明,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案件办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意见

(二)调查结果表明,举报案件性质较为轻微、尚未构成惩戒且无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省注协应要求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限期整改,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调查结果表明,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实施行业惩戒的,提请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实施惩戒程序并将惩戒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调查结果表明,投诉举报事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移送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调查报告属于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鉴定证明,不得向投诉举报人出示和提供。但对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投诉举报人享有知情权。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是行业内部自律行为,相关方不得作为提起诉讼证据。

第十八条  行业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追究处理结果,将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系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被投诉、举报对象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协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给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省注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9日发布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豫会协〔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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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直接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制度制定以及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指导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单位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等

(二)个人会员良好行为记录: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当选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在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中注协、省注协等机构任职情况;积极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等;省注协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被监管部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制度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其他应当计入诚信档案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单位会员诚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会员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事务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执业的个人会员人数、执业资格等

(二)单位会员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积极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等;省注协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单位会员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被监管部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其他应当计入诚信档案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收集: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注协在工作中信息采集;

(三)社会公告、文件及公众提供;

(四)其他途径。

第八条  会员发生有关诚信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注协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披露和查询。

(一)会员诚信档案信息主要用于行业协会对会员诚信状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创造条件过渡到对外披露和查询。省注协对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应合理、客观、公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信息的,协会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诚信档案信息

(二)省注协每年通过官方网站通报一次单位会员诚信信息,供社会查询。会员的基本信息、不良信息不予上网通报

第十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省注协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诚信档案,及时搜集、补充和更新档案信息。省注协对会员的诚信档案信息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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